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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五、上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六、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制定当地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今年调标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八、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6、《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40

二级

因战

20520

因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级

因战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级

因战

14760

因公

13320

因病

12240

五级

因战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级

因战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级

因战

6840

因公

6120

八级

因战

4320

因公

3960

九级

因战

3600

因公

2880

十级

因战

2520

因公

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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