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六、各地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制定当地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今年调标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八、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6、《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22680
|
因公
| 21960
|
因病
| 21240
|
二级
| 因战
| 20520
|
因公
| 19440
|
因病
| 18720
|
三级
| 因战
| 18000
|
因公
| 16920
|
因病
| 15840
|
四级
| 因战
| 14760
|
因公
| 13320
|
因病
| 12240
|
五级
| 因战
| 11520
|
因公
| 10080
|
因病
| 9360
|
六级
| 因战
| 9000
|
因公
| 8520
|
因病
| 7200
|
七级
| 因战
| 6840
|
因公
| 6120
|
八级
| 因战
| 4320
|
因公
| 3960
|
九级
| 因战
| 3600
|
因公
| 2880
|
十级
| 因战
| 2520
|
因公
| 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