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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附表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020

6300

5940

农村

4140

3960

3780



  附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4900元



  附件4: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

建国后

不低于3900

不低于3360

不低于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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