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提供特需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比重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收入的10%。
3.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2)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4.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评估。
(2)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试点工作由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厅要整合内部力量,研究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机构。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发挥作用,推动改革实施。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试点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成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所属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卫生厅备案。各地要抓紧制订并落实试点的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重大问题向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