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应组织验收。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地)移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移民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自验报告)。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四)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重点性项目审计报告。
(八)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或监理报告。
(九)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统计资料。
(十)项目档案资料。
(十一)项目建设合同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培训、分户实施的种养业项目也应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申请、年度计划审批文件,以及实施的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有无违纪行为;效益是否达到规划要求;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纪要;验收不合格的,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并予以通报。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移交相应权属单位管理和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级移民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资金类别,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7〕19号)、
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综〔2009〕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