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及项目资金利息等,使用时结合项目管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责办理,市县批复项目须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项目建立相应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上应采用县级报账制。扶持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县级移民部门审核后,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预拨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实施单位可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工程进度完成80%,实施单位向县级移民部门申请,县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后,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将项目投资总额的95%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其余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并通过质保期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
(二)没有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四)县级移民部门未审签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六)没有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 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费、技术经济评估费、监测评估费等费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级移民部门为公示、公告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公示地点为项目实施乡镇或村组,公示时间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