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配合)
三、增强调控针对性,改善价格环境
(一)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自治区管理的价格和收费,近期原则上不做调整;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如确需调整,要报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后方可调整;各地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自治区物价局)
(二)继续落实治理和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必要时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时,适时出台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自治区物价局)
四、强化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一)落实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主要食品价格月通报制度,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保供稳价的责任。(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配合)
(二)加强和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清理整顿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三)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强化成本监管。(自治区物价局)
(四)贯彻落实修订后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价格监管处罚对象,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自治区物价局)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开展粮、油、肉、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配合)
五、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
(一)继续做好价格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媒体重点报道国家确定的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价格形势,加强正面宣传,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稳定社会通涨预期。(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粮食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