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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3、是否存在《随附单》的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行为。如有违规,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对不执行规定者,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按《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5、各级酒管部门要严格按《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随附单》的管理。《随附单》仅限于发放给酒类批发单位,不得发放给酒类零售单位,如有违规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实施新酒上市备案登记制度。为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酒类上市流通,新品牌新品种酒类上市销售前,酒类经营者必须按照《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属地酒类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对未进行备案登记的酒类商品严禁上市销售。
  (五)加强对散装酒市场的整顿。各级酒管部门要严格按《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散装酒市场的监管,实行固定店铺,贴标销售,坚决禁止散装酒流动销售,禁止自兑酒上市销售。要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散装酒经营管理办法》(晋商酒〔2010〕149号)要求和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散装白酒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晋商酒电〔2011〕4号)精神,对辖区散装酒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严格实行“注酒口加封密闭,出酒口单向控制”。
  对违反《办法》十六条规定的,要按《办法》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等措施。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酒经营者,要果断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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