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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梅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 梅州市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对发电企业,以其上网电量为依据,小水电按照0.005元/千瓦时,其他按照0.001元/千瓦时的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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