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经政府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重大项目支出预算调整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管费用支出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业务经费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包括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按规定纳入市级部门预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安排;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调剂地区间的市场调控需求,并纳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收入科目列“其他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列“其他支出-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对本辖区进行市场价格调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复审。

  申请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使用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二)申请使用项目具有良好的预期社会效益,用于支持生产基地建设的申请使用项目还应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三)设立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并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四)已经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明确的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