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

  制订《北京市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订和修订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住宅产业化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为北京市推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住宅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
  编制北京市农村住宅节能、抗震等方面的设计标准、施工规程和分区域房屋设计参考图集,对建筑结构、抗震性能、保温隔热性能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的应用技术条件提出基本要求。
  制订和修订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规程、公共建筑分类计量技术规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行节能监测与评审标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规程、集中供热系统能耗定额标准、集中供热系统节能运行管理规程,为加强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推进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能耗测评工作,对工程项目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估。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调控体系
  1.完善激励政策,建立建筑节能的市场推进机制
  加快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推进居民供暖“暗补改明补”;加快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实行能耗超定额加价或级差电价,促进建筑物使用人行为节能,释放对节能建筑、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节能运行智能化技术以及节能服务的市场需求。制订和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2.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建筑节能的资金保障机制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安排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项目的推广。
  ----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开辟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绿色通道,落实国家和我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化融资与组织模式在资金、贷款、收费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市场监管
  1.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新建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新建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建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保证各个环节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清退出本市建设市场。对新建的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组织能效测评,保证达到立项审批和设计的节能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管。总结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创造的建筑节能专业主监人制度等经验,创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变更节能设计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农村新建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体系。
  2.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监管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设备、制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违法销售、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将违法者清退出本市建筑市场。
  加大推广新材料和淘汰落后产品的力度。发布和修订《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目录》和《北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快调整建筑节能市场产品结构的步伐。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材料采购单位备案和重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备案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部分建筑材料品种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开展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的认证工作。
  3.加强对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节能运行的监督管理
  完善节能运行规范。制订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能耗定额、用能系统节能运行规程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加强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
  强化建筑能耗计量、监测技术基础。建立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建筑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等节能长效机制。
  建立和加强建筑节能的行政监察体系。本市公共机构、公共建筑、供热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加强定期巡查,加强对所管理范围内建筑节能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4.强化对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检测、认证机构能力与诚信信息记录平台,促进建筑节能检测、认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建筑节能检测、认证行业自律机制。严厉查处建筑节能检测、认证领域的弄虚作假、商业贿赂行为,取缔违法检测、认证机构。
  5.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财政性资金的监管
  对申请使用中央财政和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补助奖励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条件审核立项,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对工程有关各方的招标投标和设计、施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督,按规定拨付补助奖励资金和组织审计、绩效考评。对未按批准的内容与标准完成工程和挪用财政性资金的及时纠正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