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管,提高农机应用和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和维护市场秩序。健全农机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规范农机作业、维修服务。强化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和跟踪调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认证工作。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法规,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乡镇农业机械监理人员纳入县级农业机械监理部门编制,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加强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机。建立健全各级农机市场监管执法机构。
六、加大扶持力度,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保障
(十五)增加财政投入。继续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扶持农机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到5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和装备创新、扶持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今后随着自治区财力的增加,再逐步增加扶持资金。各地州市、县(市)财政也要相应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根据农业灾害救助需要,自治区财政每年动态安排农机救灾油料补贴专项资金。
(十六)强化金融服务和税收扶持。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和服务组织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放。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机专业户小额贷款、联户担保贷款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开展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将农业机械财产保险、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实行优惠费率。切实落实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支持农机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对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继续落实对农机制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将机耕道路等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规划内项目同步实施。各地的县乡道路建设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机耕道路建设和维护。要保证乡镇农业机械场、库、棚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集中或分户划拨。石油、石化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机技术推广部门和社会力量完善边远乡镇加油网点建设,缩短农机加油半径,切实解决农机加油难问题。自治区农机化建设项目,要优先支持农机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信息平台、质量监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