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第七、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瞒报或者谎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禽蛋、生鲜乳、鱼、虾、蜂蜜等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初级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主要包括:
(一)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花生、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等。
(二)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等,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