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志愿服务社会动员机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提高重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栏17 社会建设项目
◇完善覆盖灾区城乡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灾区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第八章 政策保障
第一节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加强交通配套建设。将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需跨规划期继续实施的重大交通项目,接转到本规划中继续实施。围绕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灾区交通设施配套,提升灾区内外交通快速通行能力和交通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加快重要生命通道建设。以国省干线公路难点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快S205黄土梁隧道、S302北川曲山至茂县、S303映卧线、绵竹至茂县、广汉至青牛沱公路、巴郎山隧道、黄龙雪山梁子隧道等干线公路的恢复重建。
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加快映秀至汶川高速公路建设,力争2012年建成通车。尽快开展汶川至马尔康、汶川经川主寺至九寨沟(川甘界)和绵阳至九寨沟等3条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并适时开工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地震灾区的大能力运输通道。
加强铁路建设。加快建设成兰、成绵乐客专、兰渝、成渝客专、西成、成贵等铁路项目,开工建设川藏(成都至昌都段)铁路。
加强民航机场建设。加快双流机场二跑道和新航站楼、九寨黄龙机场三期建设,开工阿坝红原机场项目建设。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重点加快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逐步形成适应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公路网络。
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加强灾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以防治次生灾害为重点,提高应急抢修保通能力,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加快能源配套建设。在全面恢复重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能源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强灾区电力通道建设,统筹安排电站建设和送出工程。进一步加强灾区电网与四川主网的联络,增强灾区电网结构,完善灾区配网建设,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和用电质量。积极推进灾区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实施股份制合作。推进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和优化利用。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加强灾区城镇以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防灾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升城镇整体承载能力。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加强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推进新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为重点,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着力构建防洪减灾体系和供水保障体系,为灾区发展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加强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加快建设亭子口水利枢纽、武都水库、永定桥水库、燕儿河水库、解元水库,开工建设武引二期灌区、红鱼洞水库、亭子口灌区一期、开茂水库等大中型工程。
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大力实施都江堰等已成灌区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实施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加快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及易灾地区水土保持,积极推进农村水电工程建设。
加强防洪抗旱工程建设。完成现有病险水库和水闸的除险加固,加快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完善预警预报系统,加快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快灾区通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统筹规划灾区通信设施建设用地和管道线路设施建设,有效落实国家关于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政策,促进灾区通信能力全面提升。
专栏18 电网发展项目
◇50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新建绵阳南坝、德阳Ⅱ及路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一批输变电工程,新增500千伏变电容量450万千伏安,线路244公里。进一步加强灾区电网与四川主网的联络,适应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
◇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新建成都蒲阳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一批输变电工程,新增220千伏变电容量681万千伏安,线路1940公里。增强灾区220千伏电网结构,提高灾区电网的安全稳定水平及供电能力。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新建成都同心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一批输变电工程,新增110千伏变电容量357万千伏安,线路1718公里;新建德阳黄鹿35千伏输变电工程等一批输变电工程,新增35千伏变电容量51.3万千伏安,线路709公里。进一步完善灾区配电网,充分满足地震灾区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
第二节 加强政策支持
根据巩固发展灾后恢复重建成果和灾区发展振兴需要,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同时用好用足国家支持政策,为灾区发展振兴提供政策支撑。
一、财政政策
加大对灾区因遭受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损毁重建项目的再建,以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和就业社保信息系统维护运行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继续加大对灾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灾区市、县两级政府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教育、人才、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债转贷和地方性债券安排,重点向灾区倾斜。
支持灾区积极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援助性贷款和其他优惠贷款,用于灾区基础设施、特色产业、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因“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依法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灾后恢复重建。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