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市和县(市)共同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增强保障功能,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缴费记录等工作。
参保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以市或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2.按年度下达征收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财政、地税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县(市)执行,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完成征缴计划的县(市),其当年失业保险金支出由市统一支付;对未完成缴计划且基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可先设定过渡期以落实计划任务,待过渡期满后仍未完成的,其计划差额部分资金全部由县(市)政府承担,并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