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地税部门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记录市本级和县(市)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经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后,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初审及支付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调申领待遇人员档案材料等方式,对申领资格进行复审合格后,对各县(市)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进行汇总,于每月18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于每月2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审核办法,按市统一程序进行操作。
2.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县(市)两个层次分别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后实施。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标准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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