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和县(市)失业保险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保证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网上运行。县(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与市区一致,参保单位编码按照市计算机系统要求及市统一规则重新编制。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参保单位缴费数据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数据继续有效,与市级统筹后的数据合并计算。并入市级统筹管理后,原始数据封存冻结,不得随意修改。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保险预警报告制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建立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一次性推出失业人数超过20人或者裁减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减员、失业人员待遇审核手续。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及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市及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各县(市)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不变,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县(市)要按要求和时限予以整改。
三、时间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县(市)失业保险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参考当地职工参保率、基金征缴比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县(市)逐步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至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