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采取自愿参保、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办法,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住院医疗统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我市市区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含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二)由于企业无缴费能力,连续中断医疗保险缴费3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二、申请认定条件
(一)企业认定条件
1.困难企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10年年底前连续亏损3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2.中断缴费停保企业。2010年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3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在本意见实施前因无力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本意见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退休人员认定条件
1.2011年12月31日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七工”、“家属工”)
2.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三、申报认定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