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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企业认定

  1.认定程序

  市属企业报哈尔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区属企业需先报所属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后,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以及省国资、财政、人社部门认定后,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1998年后市属下放给区的企业,由企业报市国资、工信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认定所需材料

  (1)《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困难企业须提供2010年年底以前连续3年以上亏损的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台账等有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同级国资(工信)、税务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经营状况证明;
  (4)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二)退休人员身份认定

  1.认定程序

  经认定合格的企业,应将本单位有参保意愿的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申报,按企业隶属关系到相关部门认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认定所需材料

  (1)《哈尔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
  (2)《哈尔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
  (3)退休人员档案。

  四、缴费标准及筹资渠道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以2009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住院医疗统筹费。所需资金个人一次性缴纳40%,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其中1998年后市属下放给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贴。

  (二)中断缴费停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缴费标准执行。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提前退休人员

  符合本意见规定参保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9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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