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登记失业率3.22%。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6.2%。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9.5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参训率达81%。培训城乡技能劳动者34.3万人。
(三十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解决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问题。大学生医保参保率达到95%。确保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争取保险资金在江苏投资设立1-2个养老社区。85%以上的市、县(市)建成一所由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床位数分别达到300张、150张以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司法厅,江苏保监局)
拟订《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医保参保率达到64%,未达到年初确定的75%的进度要求。《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已报省政府。4月1日起,全面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提高30%,同时,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出台《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工作管理的意见》。起草《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南京、无锡等市已实现失业保险市区统筹,11个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省级异地就医信息平台已与13个省辖市市区实现联网实时结算。保险资金投资设立养老社区工作正在推进之中。83%的市、县(市)建成一所由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万件,同比增长5%。
(三十九)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实现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5%左右。继续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宅比重。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
房地产开发投资2496.7亿元,增长33.8%。63个市、县(市)全部制定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综合性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了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并同步推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互享。
(四十)重点办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10件实事。
1. 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万人。健全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25万人。购买5000个公益性岗位,开发18000个就业见习岗位,支持经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新增城镇就业67.9万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2.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9.5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6.3万人。下发《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安排6494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
2.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15万套(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6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万户,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0万户,解决45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10.8万套(间)和经济适用住房5.9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4万户,提前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2.8万户。
3.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
7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其中,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以上。
4. 实施城乡居民健康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力争提高到70%左右。扩大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扶持经济薄弱地区44家县(市)医院、32家县(市)中医院和200家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解决280万农村居民和在校学生饮水安全问题。(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级设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80%,县级医院提高到65%。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4%。全面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44家县(市)医院、32家县(市)中医院和89家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或基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全部工作量的55%。
5.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普通高中、高校每生每年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别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责任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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