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募资能力,包括已管理资金的规模,拟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募集情况;
(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治理结构,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及风险管理机制;
(三)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团队管理能力,具有至少三名从事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较好的创业投资管理业绩;
(四)拟设立基金的投资计划、项目储备情况和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等;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按适当股权比例共同投资,其评审要点为:
(一)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理由和金额等;
(二)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情况,包括创业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情况和资产情况,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等。
第十三条 风险补助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期创业企业投资,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其评审要点为:
(一)申请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的理由和金额(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情况、税收缴纳情况和资产情况;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已投资全部项目情况,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协议书等;
(四)申请风险补偿项目情况,包括被投资创业企业符合初创期条件的证明文件、创业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资产情况、以清算或协议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用于投资保障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其评审要求另行规制定。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一旦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与省级引导基金合作的市县(开发区)引导基金,应参照省级引导基金评审办法,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县(开发区)与省合作成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评审通过的扶持方案应同时向省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报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