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
(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发布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及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活动涉及的场馆、宾馆周围设置。
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举办庆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前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在临时广告右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左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和发布时限。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公益广告,不得标注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名称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该活动或会展时间一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活动或会展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由市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活动或展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活动,可提前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日,设置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