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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

  (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预算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

  (二)按照全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本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检查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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