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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积并构成违法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积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将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解释)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一步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释。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时,出现现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时请示,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5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1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建筑层数

层高

(米)

使用性质

建筑工程建筑

面积(平方米)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部

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不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部位及用途

面积(平方米)

部位及用途

面积(平方米)

地下室

          

半地下室

          

架空层

          

第一层

         

外墙外保温系统

 

          

第N层

          

设备层

         

设备层兼作避难层

屋顶层

          

其他

          

建筑面积小计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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