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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0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无锡市重大产业
项目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
(市发改委  2011年8月)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增强无锡经济发展后劲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产业准入。引进和培育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无锡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符合工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定位的项目。

  (二)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三)集约集聚发展。引导各地区科学合理引进培育项目,进一步促进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使项目单位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环境承载力。

  (四)高效优质服务。坚持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评估意见开展项目工作,树立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重大产业项目的水平和质量。对通过评估的优质项目,优先资源配置,加快项目落地。

  二、评估对象

  本意见明确的项目评估工作范围为市属七区,江阴、宜兴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凡拟签约、拟落地的工业、服务业、科技项目,有新增用地等要素配置需求的,均需经过市或区评估准入,才能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手续。

  涉及争取省点供指标,或使用市本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预留指标,或用地规模超过50亩,或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统一评估。

  涉及使用区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地规模低于50亩,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区自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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