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在30日内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居住证》挂失声明,用人单位凭刊登的《居住证》挂失声明、申请人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个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居住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将注销其《居住证》并不再享受相关权益,已经享受的将视情况恢复至办理前的状态:
(一)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有人离开本市工作或居住的;
(三)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享有权益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事业单位聘用。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注册;《居住证》持有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报,按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定、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第十七条 持《居住证》副卡的海外人才子女可以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子女在本市入(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持有中国护照且非无锡户籍的,可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部分按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持有中国护照且非无锡户籍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在本市工作满一年的外国籍人凭《居住证》可以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