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成果产业化目标、任务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五)技术对行业的辐射、拉动,服务目标、任务的制定,以及实际成效情况;
(六)集聚创新资源,集聚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
(七)依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六条 研发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在评价时可获得加分。除企业上市加分项外,单项最高加3分。
(一)主持国际、国家标准制订并发布;
(二)孵化、引进企业成功上市或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每有1家上市企业加3分);
(三)引进产业基金(实到资本)5亿元以上;
(四)研发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申请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江苏省专利金奖”。
第七条 研发机构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 研发机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二) 研发机构要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按评价指标如实反映情况,并按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评价意见,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 研发机构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研发机构评价应当与奖励惩处挂钩。
研发机构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优先鼓励和支持;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政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成长性
| 分值
|
建设期合作各方履约情况
| | 院校履约情况
| |
|
|
市政府履约情况
| |
|
|
区政府履约情况
| |
|
|
园区履约情况
| |
|
|
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 15
| 科技研发队伍建设
| 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数
| 增长数
| 8
|
兼职人员(校地双跨)数
| 增长数
| 2
|
经营管理队伍建设
| 经营管理人员数
| 增长数
| 5
|
核心技术与专利情况
| 30
| 有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年度目标、任务
| |
| 2
|
拥有核心技术数
| 当年新增核心技术数
| 增长数
| 8
|
累计拥有核心技术数
|
|
|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授权数)
| 当年度新增申请、授权数
| 增长数
| 8
|
累计申请、授权数
|
|
|
承担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数及资金
| 当年新增项目数及资金
| 增长数
| 8
|
累计项目数及资金
|
| 4
|
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服务行业情况
| 55
| 有明确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年度目标、任务
| |
| 2
|
孵化企业以及所产生的销售收入
| 当年新增企业数以及销售收入
| 增长率
| 35
|
累计企业数以及销售收入
|
|
引进企业以及所产生的销售收入
| 当年新增企业数以及销售收入
| 增长率
|
累计企业数以及销售收入
|
|
机构销售收入
| 当年新增销售收入
| 增长率
|
累计销售收入
|
|
当年新增技术服务性收入及服务企业数
| 增长率
|
累计技术服务性收入及服务企业数
|
|
机构已建成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数
| |
| 8
|
产业人才培养
| 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和短期培训人数
|
| 10
|
加分项
|
| |
|
| 单项最高
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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