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赃证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不宜或无法存放在容器内的物品,应集中码放,并在明显位置处粘贴标签。
  赃证物品的码放应当整齐有序,便于查找。不同案件的赃证物品应相互独立存放,不得混淆。
  第二十条 具有较高价值或特别重要的物品、现金、单据、票证等,应封入透明袋内,并填写好标签,放入保险柜保存。
  对保存环境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应将其保存在符合特殊要求的环境中。
  第二十一条 保管员应当对入库的赃证物品所属案件号、物品数量、码放位置单独造册登记,以便查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案件审判或其他原因,需要调用赃证物的,由案件承办人或调用人填写赃证物品调用单,交赃证物保管员审核后调用物品。
  调用单应填写案件承办人或调用人姓名、案件号、调用目的、调用日期、调用物品的名称、编号、提取人姓名、保管员姓名。凡姓名处,均应由本人亲自签名。调用单一式两份,赃证物保管员处存留一份备查,案件承办人处存留一份归档。
  第二十三条 赃证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赃证物保管部门。赃证物保管员应对归还的赃证物品按照赃证物接收清单上的描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准予重新入库,并填写赃证物归还单。归还单应与调用单对应,并填写归还日期和双方办理人员姓名。归还单一式两份,赃证物保管员处存留一份备查,案件承办人处存留一份归档。
  如核对发现物品与调用时不一致或发生性状变化的,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留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详细清单及拍摄照片附卷,并在证物上粘贴标笺,注明案号、名称,另放一处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
  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保管部门同案件的审判部门共同认可后,由审判部门造具清册,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销毁。

四、赃证物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赃证物的处置由有权进行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严禁私自对赃证物品进行处理。
  负责处理的部门应指定不少于两名人员专职负责赃证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判决发还的物品,按照判决内容发还原物主。其他应发还原物主的物品,至迟于相关案件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发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