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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4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质量和效能,规范本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争议:

  (一)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 驻徐部队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 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 市属及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县(市)及铜山区、贾汪区的除外)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 上市股份制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县(市)及铜山区、贾汪区的除外)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级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 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未经注册、登记的,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在该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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