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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在民办学校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在民办学校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冀教政法[2009] 2009年8月11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直属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决定》(冀教[2002]6号),全面推进民办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冀教政法[2005]3号)精神,结合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为载体,以提升办学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内涵发展为宗旨,全面加强民办学校的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学校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和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标准
  (一)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坚持把依法治校纳入学校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有明确的主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年度工作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浓厚。
  (二)法治教育得到切实加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教育系统普法工作规划,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教职工的法治教育做到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教材、有总结。学生的法治教育按照规定开设法治教育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依法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管理体制,董事会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健全。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通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并得到贯彻执行。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四)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校园环境、秩序及教育教学质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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