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主管理与监督得到加强。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学生处分程序,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依法保障教师的工作条件及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八)学校办学活动依法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无乱办学、乱办班现象;依法建立学校财务年度审计、公布制度,无违反国家会计、财务制度现象;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到位,无抽逃资金以及侵占、挪用学校资产现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收费政策,无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现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无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校园秩序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群众集会、上访事件。
三、评选办法
(一)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依据《河北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学校评估标准(试行)》(附后,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评定,从2010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
(二)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均可参加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的评选。
(三)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的评选,按照学校自评申报、市教育局考核推荐、省教育厅审查确定的程序进行。省教育厅直属民办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1、学校依据《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河北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申报表》,并提供反映学校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工作成效和特点的相关材料,报经所在县(市、区)、市教育局检查考核后,向省教育厅进行推荐。
2、省教育厅委托省民办教育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通过听取学校的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察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或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教职工、学生的评价意见,择优拟定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名单。
3、省教育厅对择优拟定的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名单,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对经公示后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河北省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称号,给予表彰,颁发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