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人字[2011]610号)
各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号)和商务部培训中心《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培训字[2007]1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管理、培训机构
山东省商务厅委托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承办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初核工作和注册前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工作;
委托各市商务局负责本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初审工作;
经商务部批准备案,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培训中心等单位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考前的培训工作。
二、注册对象
在我省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具备商人字[2003]46号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注册形式
1、首次注册。省内申请人员,应在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的一年内,按照商人字[2003]46号文件要求备齐有关材料(有关文件规定和表格见附件),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手续。
对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后、三年内需首次申请注册的,应持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的证书。
对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时间超过三年未注册的,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再次注册。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4年。申请再次注册的人员,应持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的证书,按照商人字[2003]46号文件要求备齐有关材料(有关文件规定和表格见附件),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材料报送程序
1、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人员,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个人注册申请与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