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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1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简化申报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及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的各类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地税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九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条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第十一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当期向地税机关办理专项申报,也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对需要现场取证的损失,及时通知地税机关进行清理确认,并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提出专项申报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地税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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