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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一)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市)、镇(街)各级政府都要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指导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接收、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救助保护体系。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五市应当建立健全救助保护体系,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应当配备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车辆和人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责任到位,实现集中救助保护工作的齐抓共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救助政策、掌握救助途径和方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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