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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实行多头补偿,健全监管机制。在保证医改政府卫生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落实医疗保障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等多渠道补偿方式,并健全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机制。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办法给予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 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人均每年 25 元,其中中央负担 80%、自治区负担 12%、市县负担 8%。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考核结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自治区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在实行定额专项补助基础上,按照以投入换机制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补助力度,支持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进综合改革,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同时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给予倾斜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实行基本药物一、总体要求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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