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国内区域合作专项促进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商发〔2011〕147号)
各区(市)县商务局(外经局)、财政局:
按照《关于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的意见》,结合我市国内区域合作发展需要,提出2011年成都市国内区域合作专项促进资金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对象
(一)由市政府部署安排、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区域合作重要活动。
(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对接活动。
(三)涉及保障我市民生商品(促进成都商品市场充足供给、绿色环保产品通畅进入成都市场)所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
二、支持标准
(一)市政府部署安排、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区域合作重要活动,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确定活动方案,对活动费用予以全额支持。
(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对接活动,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确定活动方案,对活动费用予以全额支持。
(三)对涉及保障我市民生商品(促进成都商品市场供给、绿色环保产品通畅进入成都市场)所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物流中心等合作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为: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到国内其他省市(含四川省内其他市州)投资、主要产品回运成都、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市场开拓费支持。
三、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市政府部署安排、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区域合作重要活动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对接活动支持资金,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对涉及保障我市民生商品(促进成都商品市场供给、绿色环保产品通畅进入成都市场)所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物流中心等合作项目)支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档资料一份)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文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企业电子档资料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二)。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