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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1]1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享受55元的部分,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中央、省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10%;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省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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