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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1]13号)


  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鼓励,费用由县(区)财政承担。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80%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其费用由各县(区)政府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现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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