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妥善保管,做好与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准备工作;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县(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和省政策明确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实施,总结评估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