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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四)规范行业收费和检查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和变相集资等行为,落实大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未列入缴费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交纳的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的行为。政策不允许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一律不得收取;政策允许收取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信誉好的诚信企业可缓交或少交。严格控制各种名义的检查活动,确需进行的检查(法规规定的执法检查除外),须报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规范建筑企业税费管理。市财政、建设、地税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税收征缴办法,实行税收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2015年期间,对建筑企业年度纳税前10名且超过上年度税额20%以上的,其超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大力扶持本地新办和升级建筑企业,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奖励给企业。新办、升级企业当年(首次)安全监督管理费(老企业新增额)本市部分减半收取。对新成立公司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市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与建筑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对建筑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全面服务水平。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部门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建筑企业承接高端工程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优先支持冲刺特级资质的重点企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推介把关,相关金融机构可有条件按特级资质标准给予授信。
  (七)鼓励企业拓展外部市场。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在2011年-2015年期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外市建筑工程单独核算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政府奖励给该企业。对“十二五”期间外埠总产值名列全市建筑行业前20位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明星企业”。简化建筑业大企业经营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实行“一站式”报批。
  (八)加大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特点,进一步开放培训市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各级人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培养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特殊技能的人才。加大建造师报考与培训力度,考试合格率逐年递增;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和建筑行业特点,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300-500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并取得岗位证书。加强建筑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高级技术职称、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工人技师)的引进,积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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