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
按照本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工作要求,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网上申请平台
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www.sepb.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二、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1、申请人注册或登录。申请人首次进入我局“网上办事大厅”的,需录入身份等信息,进行注册。非首次进入的,可以在验证身份信息后,进行登录。
2、网上申请。注册或者登录成功的,申请人可以进行网上申请并预约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办事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网上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的,发送“网上申请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初步审查不属于我局受理权限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窗口受理。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凭“网上申请通知单”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申请人因故不能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可提供扫描等服务,协助申请人将提交的表格和材料电子化,因技术原因无法电子化的除外。
窗口接收材料后,出具收文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通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结果查询和反馈。
申请事项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网上办事大厅也可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将许可有关信息告知申请人。
5、文书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决定书或审批证件。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许可窗口领取。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要求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沪环保法【2011】284号)。
四、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规程见《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沪环保法【2011】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