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将以下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一)出版专业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
(二)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近5年来,本企业被市州级及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等,或本人被市州级及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企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六条 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下列人员可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一)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三年。
(二)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分工和程序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市州国资委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含省属企业)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市州国资委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由省国资委负责评审。
第十八条 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州属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由市州国资委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