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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1〕3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 “十二五”时期城乡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 《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 (吉政发 〔2008〕6号)进行调整,并制定 《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政发 〔2008〕6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2011-2015年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环境、建设环境职责,努力践行环保为民宗旨,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和民生改善,更好地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通过深入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增强地方政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创先争优意识,确保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原则。省、市、县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工作安排与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形成职责明确、内容具体、任务明晰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二)坚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坚持目标责任制指标任务与重点环保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将 《吉林省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十二五”规划》、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鸭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等重点环保规划中的具体指标、任务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通过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推进重点环保规划和重点环保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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