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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年终集中检查、日常监管情况一并作为考评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

  省政府对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环境质量。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考核各市 (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市 (州)界断面水质指标。考核各市 (州)及长白山管委会辖区内出界断面水质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3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考核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达到国家地表水 (地下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

  4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考核辖区内主要江河水质符合功能区标准的达标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5城市噪声功能区达标率指标。考核辖区内主要城市噪声符合功能区标准的达标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

  1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各地区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4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削减比例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考核各地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完成情况。

  2重点环保工程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审批情况。

  4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主要考核各地区是否依法严格查处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是否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环境信访案件的结案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5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与创新。主要考核环保部门机构、编制、经费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否切实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创新实施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及落实上级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等。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下一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方式。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与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实施同步进行,采取任务一年一核定,责任书一年一签订,检查一年一集中,考评一年一奖惩的方式。2015年的检查考核及考评同 “十二五”综合检查与考评合并实施。2011-2014年的年度考评结果将设置相应权重,与2015年的考评结果一并作为 “十二五”综合考评的依据。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作为考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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