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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持续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三、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生猪调出大县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猪生产基地,是稳定市场供应的主体。各地要落实好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方面。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100元政策,补贴资金按国家60%、省24%、市县16%的比例分担。完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

  四、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确保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生猪疫病是造成生猪生产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控制疫病是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我省是国家重要的生猪生产基地,要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作为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研究制定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认证规划,2011年要率先完成永吉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评估认证。各级政府要依据规划要求,保障评估建设所需资金,力争到 “十二五”期末,我省通过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

  五、强化生猪免疫,认真做好疫病监测

  要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所需疫苗经费按原有规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落实好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政策,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生猪疫病监测,重点对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传染病和猪圆环病毒病、传染性胃肠炎等多发病实施动态监测。

  六、严格监管,切实做好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畜牧、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监管,对于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和养殖户 (单位)按现行比例分担。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50%、市县50%的比例分担;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养殖户按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补助资金按国家50%、市县50%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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