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严格执行 《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4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健全科学民主决策规则。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强化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的职能作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2推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要加强风险评估的体制机制建设,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组织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要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的划分,综合确定决策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