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职权,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
1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尤其要重视网络信息监督。对人民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网络信息反映的线索清晰、事实确凿的违法行政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
2加强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监督的同时,积极支持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基金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强化行政责任追究。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根据情节,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和体制。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体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