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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知识、兵役法规教育,营造热爱军营、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入伍的积极性。利用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网上预征报名,加强对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为征集入伍打好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四个优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适用报考研究生等有关优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与国家、省和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国家税收政策不允许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不超过4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3年内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经营)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招用1名首次就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并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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