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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市属各高校要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市属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服务、接续和数据共享工作。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各区(市)县要将就业困难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962110”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确保不挑不拣两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继续实施特困大学生就业专项扶助政策,有关部门要对其就业过程中的必要费用给予定额补贴。市属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区(市)县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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