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的任务,另行核定。
(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吉卫联发 〔2011〕42号),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工作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实施办法,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 (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绩效工资总额中奖励性工资所占比例,各县 (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三)实施绩效工资。
1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根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发 〔2010〕26号),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备案。
2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市 (州)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3兑现绩效工资。各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编制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核定;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岗位设置核定和人员聘用备案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项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县 (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