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 “96616”为家庭服务需求者提供信息服务和 “12333”为从业人员维权的公益性作用。完善省级和各中心城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中心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
(四)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庭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
三、政策扶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公共服务。围绕创业者需求,开展 “订单式”培训;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建立家庭服务业创业基金,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档案保管、小额担保贷款等 “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扶持发展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对于初创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2年筹备期制度,凡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筹备期间允许正常经营,享受新设企业相关政策。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1〕9号)有关规定,对于初创小型企业,由注册地政府按注册资本金的30%-50%给予补助。新创办的年营业收入12万元以内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地方税收实缴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国家级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免收。实施 “银河培训工程”和 “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工程, “双万”培训专项补贴标准由平均10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扶持发展一批家庭服务品牌。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吉林特色的家庭服务品牌,争取有2-3个品牌成为国家优秀家庭服务品牌,并给予重点扶持。